行業新聞
茶葉包裝標籤中未標明"產品標準代號",商家受罰
昨日,從濱湖工商局獲悉,近日該局太湖工商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,反映其在轄區一家超市購買的"茗宇茶葉"、"茗宇龍井碧螺春"共計三盒價值2340元茶葉,因包裝標籤中沒有標明"產品標準代號",要求退貨查處。
接到舉報後工商人員即前去瞭解情況。現場檢查發現超市所經銷的茶葉,包裝標籤均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規定,舉報反映的標籤沒有標明"產品標準代號"的茶葉經該超市確認,是由無錫市一家茶葉公司向超市供貨的,共計三盒,已經經銷完畢。根據事實,工商部門對超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相關條款,作出給予消費者退貨,補償消費者5000元的決定;沒收包裝標籤中未標明"產品標準代號"的茗宇茶葉1盒、"茗宇龍井碧螺春"茶葉2盒,並罰款2000元,上繳國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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